第三十七条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三十八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三十九条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按拟录取名单指定录取,无需填报志愿。强基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录取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使用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条保送生招生录取。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4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第四十一条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管理,确保2022年高职院校(专业)单考单招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通知》(青招委办〔2022〕7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二条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2022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集体组织在省外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招生院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并参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本科批次投档录取。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教服务期为6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从2021年起,国家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832个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担,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招生。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源。
第四十六条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考察)、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八条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四十九条定向计划招生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第九章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条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邮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一条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志愿填报系统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包括影响高考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7月4日之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省招办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章考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一章资格审查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二章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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