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公布,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的志愿。二)军队、公安、消防、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治考核(考察)工作在高考文化课考试结束后进行,面试、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以及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志愿填报结束后进行,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通知内容。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三)报考外语专业或要求外语口试成绩的非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省英语口语测试6月25至26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6月27日自行打印准考证,6月28日上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6月30日省招办通过微信服务号“青海省教育考试”将成绩推送给考生(须提前绑定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考生也可登录网上报名页面自行查询。四)高考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详细了解拟选报院校的《招生章程》,确定拟选报院校(专业)是否招收日语或俄语语种。五)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六)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清真灶),避免入学后面临生活不便等困难。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考生退档原因、录取专业的情况作出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新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及时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招办公布的《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章照顾政策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一)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三)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四)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五)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平时荣获一等功、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武警警种学院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上述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应急管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需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第三十二条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招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资格以报名时采集的身份证信息为准,不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七章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外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五)体育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第八章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四条“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五条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中省内外民族班计划、省外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三所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藏汉双语专业计划只招收藏汉双语考生,蒙汉双语计划只招收蒙文考生。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招生的预科计划,仅限六州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40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计划仅限2022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六条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报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预录取名单、投放的招生计划顺序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式投档前提供预录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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