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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动态】铁锋区法院组织召开调解员培训会

日期:2023/9/1 10:29:1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9-09

为进一步提升铁锋区各街乡、社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调解技巧、法律适用等三大方面的技能,9月9日上午,铁锋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调解员培训会,铁锋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杰以《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主题为参会人员了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心得。铁锋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秀龙、铁锋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效林、铁锋区政法委书记韩春波、铁锋区司法局局长王长河等应邀参加,会议由铁锋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振良主持。

张杰讲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各街道、各乡村、各部门都建立起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或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座的各位都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能手,我作为一名从事民事法律工作30多年时间的老法官,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经验,也是和大家相互学习的过程。

张杰谈到,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时间包括三个方面:纠结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和调解纠纷的时间。民间纠结发生的时间具有季节性规律,比如老旧小区要拆迁的时段,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和继承纠纷的案件较多;每年春耕时,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较多,每到夏季老旧小区房屋漏水的问题较多,进入取暖期,暖汽漏水的案件较多,每年过了高考、中考季,离婚的案件增多,这些都是纠纷发生的一些规律。调解工作人员要预先掌握这些规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在这些情况发生之前,先做好本辖区人员情况的摸底工作,发现纠纷苗头及时了解情况,及时跟进,进而做到及时化解,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张杰总结自己的经验是谈到,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这个纠纷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纠纷持续的时间越长,复杂程度越高,调解的难度越大,要做好持续调解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间,主要指调解纠纷的时机,一方面,对持续时间长久,久调不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调解;另一方面,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那么如何掌握这两方面时机哪,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要反复调查研究,要了解纠纷的症结所在,抓住当事人准确的心理动机,分析其诉求的目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做到的一点就是倾听,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说,无论其诉说的是否是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否与纠纷有关,都要耐心地倾听,让其将自己的委曲全部倒尽,这是建立与当事人信任关系的第一步,并在倾听的过程中,适当地指出其行为不符合人情、法理之处,进行第一步的释法宣传。通过倾听找到了纠纷的矛盾症结所在,然后确定纠纷调解方法。其次就是倾听之后的说理,要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如果能用幽默恢谐的语言阐述道理,就会取得更好的调解效果。

张杰结合自己经验谈到,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这也是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我们应当考虑到当事人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

原标题:《【铁法动态】铁锋区法院组织召开调解员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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