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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